青神县残疾人救助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来源:青神县残疾人联合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1    编辑:张华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方案。

救助范围: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户籍在本县,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保障措施

(一)残疾人康复:残疾人为恢复、补偿功能,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属民政救济对象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残疾人在县内各级医院就诊时,医疗单位要优先安排就诊、免交挂号费,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减30%。

(二)残疾人教育: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由县人民政府补助每生每月生活费50元,乡镇人民政府补助每生每月生活费50元。

(三)残疾人就业: 全县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眉山地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因单位撤消、解散、停产、破产,原则上不得安排残疾人下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金融部门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照顾。残疾人个体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积极发展盲人按摩,解决盲人就业,对经市残联依法批准的盲人按摩机构,免征有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四)残疾人扶贫:县人民政府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脱贫纳入全县整体规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五)其他救助:符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救济或由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农村中符合“五保”条件纳入“五保”供养。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确保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文化馆、公共图书馆、体育馆(所)、公园、烈士陵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在本县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按半价收取车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残疾人用车在公共场所免费存放。司法部门对残疾人的合法诉讼,应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或司法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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