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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党和国家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残疾人采取的特别扶助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三十条以及《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经政府同意,现就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凡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必须、以独立法人为核算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按统计部I、飞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数缴纳,不足1名的按比例差额缴纳。
对季节性、临时性用人单位;如建筑、餐饮、娱乐等行业,劳动用工合同未订满1年或未订劳动用工合同,职工总数难以确定的,可累计折合全年用工计征,或按年产值每6万元1个工计征(产值以地税部门所收会计报表为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先足额征收,然后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安置残疾职工情况,再按比例返还用人单位。
市、区县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区县财政局代扣;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驻市、区县的中央、省属单位,分别由市、区县地税局代征。区县地税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入市地税局,再由市地税局划转到市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代征代扣工作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汇总后,分别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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