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6    编辑:admin_pf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区、县残联: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范围是: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凡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驻市、区县的中央、省、市属单位。

二、征收标准

1、职工人数比较固定的单位的征收标准 

单位年度缴纳保障金二(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X1.50/0- 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X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数。

2、职工人数不固定单位的征收标准

因季节性用人单位(如使用合同未订满一年的临时工或未订合同的临时工)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总数难以确定的单位,可累计折合全年用工计算征收金额,征收标准计算同上。建筑、餐饮、娱乐等行业职工总数难以确定的,可累计折合全年用工计征,或按年产值每6万元一个工计征(产值以税务部门所收会计报表为准)。计算办法:单位年缴保障金:单位总产值÷6万元X1.5%X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办法和时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并于5月底前报送同级地税部门。由地税、残联联合行文通知用人单位,明确缴纳依据、标准、金额、时间、地点及缴款方式。市地税、残联按市政府确定“先征后返”的原则,做好返还工作。

地税部门在征税同时按时足额征收保障金,每年7月31日为当年征收截止时间。(今年可延迟到10月底)

四、资金划转

市地税局征收的保障金必须在每月底前全额划转到市财政专用帐户。区、县地税局征收的保障金必须在每月底前转入市地税局,再由市地税局划转到市财政专用帐户。市地税局的过渡帐户为,帐号:04067708091,收款单位: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计财科,开户行:中国银行眉山支行。

五、票据管理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市残联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集中管理。加盖征收单位印章后,由地税部门专人领取、保管,分发到各区县地税局和直属单位使用。

每次领取票据时,必须交回上一次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并结算征收金额,入帐建档。违反财政专用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六、职责分工

各级残联、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是征收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安排专人,集中力量,全力做好此项工作;要对宣传、统计、征收、减免、入库征收全过程负责: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对于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保障金的,主动配合地税部门依法予以催收,直至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征收。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征收依据、征收比例搞好代征工作,不允许私自漏征、减征、免征;要纳入工作目标逐级下达,做到责任到组到人,并严格考核,做到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必要时,市地税局、市残联组织人员对保障金征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眉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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